近日,西乡法院审结一起镇政府拖欠餐费案件,判令该县某镇政府付给张某餐费97718元。
该镇政府从2002年11月至2007年9月在张某的餐馆消费354次,累计拖欠餐费97718元,张某多次催要,镇政府领导以系前任领导花费、镇上经济困难无法解决为由一直没有支付,张某无奈之下起诉,西乡法院查明事实后及时作出了上述判决。
该镇政府违反国家三令五申节约公务开支的规定,多次公款吃喝近10万元,却拖着帐款不付,不付的理由实在有些勉强,平头老百姓都知道“和尚走了有庙在”的道理,更何况是人民政府的科级领导干部?现在法院判决限期付清,看来不付不行了,但产生的负面影响一时难以消除。各级各部门应以此为鉴,汲取教训,免避再发生此类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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