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进一步强化庭审职能,充分尊重被告人的选择权,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笔者就自已审判实践经验,对普通程序适用“简化审理”中的有关问题和作法,谈点自己看法,供同仁们参考,互相学习。
一、如何决定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简化审理
《若干意见》规定,普通程序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是指“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如何决定个案件是否适用简化审理方式,笔者认为:
1、首先要弄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和“简易程序”审理的区别。适用“简化审理”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在于:(1)都是一审公诉刑事案件;(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3)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4)对于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或认罪但经审理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不论被告人是否认罪,都不得适用简易或简化审理。不同之处在于: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简化审理的内容不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刑”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判处三年以上刑罚、不具有可能判处死刑或重大影响的“被告人自愿认罪”案件,则可以适用简化审理。另外,简化审理是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一种方法,是对审理程序中具体环节的简化;而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有关法庭调查、辩论及庭前准备等,都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一审程序有关规定的限制。
2、对案件的审查,审判人员在审查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审案件时,应按《若干意见》的解释审查有关内容,并应审查检察院所移送的复印材料中有关被告人的供述、证据同起诉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有无异议;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检察院是否建议适用简化审理等内容,然后在决定是否适用“简化审理”(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书面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对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的,人民法院审查可以适用的)。
3、经审查可以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法院对被告人负有告知义务,应依照《若干意见》规定,在向被告人及辩护人送达起诉书时,应做到“两告知两询问”,即:告知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已向法院移送的有关证据,询问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告知适用简化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化审理。对以上均同意的,制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通知书(参见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将通知书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
4、是否适用简化审理,被告人有选择权。根据《若干意见》规定的精神,对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适用简化审理方式上,要充分尊重被告人的选择权。无论是人民检察院建议、还是人民法院自己决定的,关键取决于被告人是否同意。庭审中被告人同意简化审理的,方可简化审理。特别在举证、质证阶段可采用简化方法。如果被告人不同意简化审理的,应立即恢复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二、如何理解“被告人认罪案件”。
1、被告人的供述是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之一,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是否相对稳定?因被告人作为被追诉的对象,决定了其口供的双重特征,即真实性和虚伪性。被告人在真诚认罪、悔罪的心理作用下或者慑于法律的威严,为争取好态度而作出的有罪供述,都有客观真实的可能性,且一般来说是相对稳定的。因此,相对稳定的供述是认定“被告人认罪”的一个重要条件。
2、被告人供述的事实是否有证据证实。《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口供要辩证分析,取伪存真,不能轻信口供。判断被告人是否认罪,关键是否有相关的证据来印证。
3、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应是供述和证据所印证的事实。适用简化审理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如果被告人的供述和证据证明的事实没有被指控或者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不是被告人供述和证据证明的事实,就不属于“被告人认罪案件”。
4、被指控的事实,经法院审理认为是犯罪行为。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的最后阶段。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有法院有裁决权。所以,既使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经法院审理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也不能理解为是“被告人认罪”。
简化审理不等于简单审理。在庭审实践中,过去常常把大量时间花在诉讼双方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的事实陈述、繁琐的举证、质证上,而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的举证、质证却没有时间充分展开,控辩双方的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裁判的公正性也随之大打折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若干意见》,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方可适用简化审理方式。
三、如何审判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
按《若干意见》规定,简化审理的案件: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归纳,作出说明,不再照本宜读。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针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是否适用简化审理方式,简化哪些具体环节,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确定。对普通程序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审理方式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开庭前合议庭审判人员应同公诉人、被告人沟通有关情况,使案件适用简化审理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主要是明确适用简化审理的具体环节,避免在庭审中出现由于简化审理的环节不明确,似简非简,甚至出现影响庭审有序进行的情形。这样,就能达到适用简化审理所要追求的效果,为法院的公正裁判打下基础。
2、严格把握适用简化审理的具体环节。《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审理方式可以简化的四个环节,如被告人可以不供述、讯问和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可就各方无异议的证据说明证据名称及证明事项、控辩双方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等。简化审理作为一种审判方式,应当是针对具体案件而灵活适用。要依照《若干规定》,严格把握适用简化审理的具体环节,该简化则简化;防止以适用简化审理使庭审“走过场”,确保适用简化审理案件的质量。如果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数个犯罪事实中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可以对其认罪的部分适用简化审理。
3、简化审理必须保证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从《若干意见》的规定看,简化审理的内容仅限于法庭对被告人的讯问和重复证据的出示等环节,而涉及到被告人诉权的,如:被告人的申请回避权、申请新证人到庭、重新鉴定、勘验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等基本环节,一个都不能少。不能因适用简化审理而省略,以确保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权利。
4、充分体现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是因被告人认罪而简化某些诉讼环节,并非要求被告人放弃诉讼权利。被告人犯罪后的态度,是对被告人裁量刑罚时的酌定情节之一。按《若干意见》规定,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对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在对被告人决定刑罚时,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要充分考虑其认罪和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以体现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
5、根据《若干意见》规定,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
以上是笔者在审判实践中摸索出的经验和具体作法,供同仁们参考,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通知书式样
X X X X X X 人 民 法 院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通知书
( )X刑初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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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一案。经本院审查,被告人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征得被告人和辩护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程序进行审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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